(2017)浙0213民初2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与奉化斯麦特服饰有限公司、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奉化斯麦特服饰有限公司,XX,王华龙,奉化市伟亚制衣有限公司,王永军,张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3民初2968号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江宁路94号。诉讼代表人:林海云,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辉,系该支行员工。被告:奉化斯麦特服饰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民营科技园聚潮路25号。法定代表人:XX,公民身份号码:330283198910130010。被告:XX,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宁波市奉化区。被告:王华龙,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上海市长宁区。被告:奉化市伟亚制衣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莼湖镇田央村。法定代表人:王永军,公民身份号码:330224196301157016。被告:王永军,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宁波市奉化区。被告:张杏女,女,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宁波市奉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诉被告奉化斯麦特服饰有限公司、XX、王华龙、奉化市伟亚制衣有限公司、王永军、张杏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撤回对被告奉化斯麦特服饰有限公司、XX、王华龙、奉化市伟亚制衣有限公司、王永军、张杏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20元,减半收取5210元,由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负担。审判员 左红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印丹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