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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6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冉龙菊与刘曌明、罗志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龙菊,刘曌明,罗志光,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6民初884号原告:冉龙菊,女,1959年3月21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湖北省咸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建,男,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湖北省咸丰县。系冉龙菊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崇庆,湖北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曌明,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湖北省咸丰县。被告:罗志光,男,1986年2月1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咸丰县。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恩施市金桂大道武陵国际装饰城***栋***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066133770Q。负责人:杨茂,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丽娟,湖北彰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饶丰,系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职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丰支公司。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解放路***号。负责人:陈洪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文洲,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丰支公司职工。原告冉龙菊与被告刘曌明、罗志光、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冉龙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丰支公司的���诉申请。本院认为,冉龙菊自愿申请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丰支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冉龙菊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丰支公司起诉。审判员  陈桥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向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