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1执恢4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彭军、范先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军,范先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1执恢4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彭军,男,1984年11月生,住吉安县。被执行人范先阅,男,1970年12月生,住吉安县,申请执行人彭军与被执行人范先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范先阅应向申请执行人彭军归还借款21145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81元、执行费3072元,但被执行人范先阅至今分文未付。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裁定追加被执行人范先阅的妻子肖建凤为被执行人,并裁定拍卖肖建凤所有的位于修形岭的房屋一套,但肖建凤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7年7月3日裁定撤销本院作出的(2016)赣0821执恢45号、(2016)赣0821执恢4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肖建凤所有的位于修形岭的房屋一套(吉安县房权证敦厚镇字第××)。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晏卫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长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