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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23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8-30

案件名称

姜兴旺、李海兵、王天富、唐启华与董太林、康胜碧、吴方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兴旺,李海兵,王天富,唐启华,董太林,康胜碧,吴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3执194号申请执行人姜兴旺,男,1970年07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申请执行人李海兵,男,1993年03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申请执行人王天富(已去世),男,1943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清镇市。申请执行人唐启华,女,1947年12月0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清镇市。委托代理人姜兴旺,男,1970年07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被执行人董太林,男,1975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被执行人康胜碧,女,1979年04月2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被执行人吴方(吴芳),女,1987年03月0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本院依据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民终551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姜兴旺、李海兵、王天富、唐启华申请执行董太林、康胜碧、吴方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已责令被执行人董太林、康胜碧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47076.1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申请执行费2106元;责令被执行人吴方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67439.4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200元、申请执行费912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方已全部履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查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天富因病于2017年6月3日去世,王天富的遗产继续人王成贵、王成发、王成荣、李海兵均表示放弃对该案中王天富应得份额的继承,王天富应得份额由姜兴旺、李海兵、唐启华进行分配;申请执行人姜兴旺、李海兵、唐启华与被执行人董太林、康胜碧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姜兴旺、李海兵、唐启华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姜兴旺、李海兵、唐启华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123执1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金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家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