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06执2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银川市金凤区个体经营安信租赁站与重庆帅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重庆帅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市金凤区个体经营安信租赁站,重庆帅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重庆帅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2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银川市金凤区个体经营安信租赁站。经营场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经营者:张元焰,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代理人:刘斌强,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重庆帅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负责人:古和冬,该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帅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法定代表人:金明科,该公司经理。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12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81100元(含执行费1100元),未执行标的81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重庆帅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重庆帅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屋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6民初12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马君平代理审判员  沈天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樊欣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