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30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谢江坪、段瑞平、李八斤、杨福才盗窃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江坪,段瑞平,李八斤,杨福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930刑初92号公诉机关洱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江坪,男,1988年10月30日生,白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剑川县人。被告人段瑞平,男,1998年2月2日生,白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剑川县人。被告人李八斤,男,1998年8月5日生,傈僳族,中专文化,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被告人杨福才,男,1998年8月24日生,白族,在校学生,云南省洱源县人。以上四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7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洱源县看守所。洱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洱检刑检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江坪、段瑞平、李八斤和杨福才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洱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华花、助理检察员董春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江坪、段瑞平、李八斤和杨福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洱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谢江坪驾驶租赁的云LQHX**微型车载着段瑞平、李八斤到洱源县乔后镇永新村委会,三人将赵某某户羊圈内价值人民币3150元的7只山羊盗走;次日晚23时许,谢江坪再次驾驶云LQHX**微型车载着段瑞平、李八斤、杨福才、冯某某(另案处理)到洱源县乔后镇文开村委会塘村,五人将徐某某户羊圈内价值人民币5300元的13只山羊盗走。2017年1月20日,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羊只悉数返还被害人。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支持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江坪、段瑞平、李八斤和杨福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江坪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高于被告人段瑞平、李八斤和杨福才,被告人李八斤和杨福才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谢江坪和段瑞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谢江坪、段瑞平和李八斤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杨福才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谢江坪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段瑞平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李八斤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杨福才对指控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6日23时许,谢江坪驾驶其租赁的云LQHX**号微型车,载着其邀约的段瑞平、李八斤前往洱源县乔后镇永新村委会偷羊,三人将该村村民赵某某户圈房内认证价格为人民币3150元的7只山羊盗走后,由谢江坪驾车将羊运至谢江坪家的旧房子内。次日23时许,谢江坪、段瑞平、李八斤和杨福才等人相互纠约,并乘坐谢江坪驾驶的云LQHX**号微型车前往乔后镇文开村委会塘村偷羊,将该村村民徐某某户圈房内认证价格为人民币5300元的13只山羊盗走后,仍由谢江坪驾车将羊运至其旧房子内。谢江坪联系罗某某并与罗某某谈好价格后,与段瑞平、李八斤和杨福才等人于1月19日下午,将两次盗得的20只山羊中的18只山羊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罗某某和杨某某,卖得的钱由谢江坪保管。罗某某和杨某某在运送山羊途中被民警查获,民警扣押了18只山羊后,经搜查谢江坪的旧房子又扣押了未卖出的2只山羊;被扣押的20只山羊已分别返还赵某某和徐某某。民警抓获谢江坪、段瑞平后,通过做谢江坪的工作,由谢江坪打电话通知李八斤到案,李八斤、杨福才随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所犯事实。诉讼期间,谢江坪在家属帮助下向本院退缴了销售赃物所得的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并经合议庭评议后当庭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明:1、乔后派出所接处警信息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串并案说明,证明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受案、立案情况。2、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明2017年1月19日,民警在乔后镇大树村委会欢乐KTV内抓获谢江坪、段瑞平和冯某某,李八斤、杨福才闻声逃至附近的山上;民警通过做谢江坪的思想工作,由谢江坪打电话通知李八斤到乔后派出所接受传唤,后李八斤和杨福才主动到乔后派出所接受调查。3、被告人的照片、户口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证明四被告人的体貌特征及身份、年龄等情况,其中谢江坪曾因赌博和吸毒被给予行政处罚,段瑞平和李八斤曾因吸毒被给予行政处罚。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民警对被告人藏匿盗窃所得山羊的地点进行了搜查,从中搜出山羊2只,并予以扣押。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以及被告人藏匿盗窃所得山羊的现场情况。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明2017年1月20日,洱源县公安局向罗某某扣押了山羊18只和云LQHX**号灰色昌河牌微型车后,向赵某某发还山羊7只,向徐某某发还山羊13只,向曹某发还云LQHX**号灰色微型车一辆。7、洱源县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委托书、鉴定聘请书、洱价认﹝2017﹞3号、4号、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经洱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赵某某被盗的7只山羊认证价格为人民币3150元,徐某某被盗的13只山羊认证价格为人民币5300元;前述价格认定结论已告知涉案的被告人和被害人。罗某某和杨某某收购的18只山羊认证价格为人民币7750元,该价格认定结论已告知罗某某、杨某某及徐某某和赵某某。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所接受的证据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云南省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备案证、税务登记表、云LQHX**号微型车的租赁汽车证、车辆基本信息表、汽车租赁合同,证明2017年1月11日,杨某2向曹某的汽车租赁行租借了云LQHX**号微型车,谢江坪系该租赁合同的担保人。9、辨认笔录、现场图、辨认照片,证明经民警组织辨认,谢江坪、段瑞平和李八斤分别辨认出其2017年1月16日和1月17日盗窃羊只的现场,杨福才辨认出其2017年1月17日盗窃羊只的现场。10、被害人陈述:(1)赵某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1月16日18时许,他将他的羊关到永新线永新村委会往九冲方向的圈房中,次日8时10分许,他发现羊圈中有7只羊被盗。(2)徐某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1月17日17时30分许,他将他家的羊群关到他家圈房中,次日7时许,他媳妇发现羊圈中有13只羊被盗。11、证人证言:(1)冯某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1月17日21时30分许,谢江坪提议去山上“苦钱”后,就驾驶一辆微型车载着他和杨福才、李八斤、段瑞平,到乔后镇文开村委会的垛木圈房内偷了七八只羊,并用微型车将羊运至谢江坪家的老房子里。1月19日15时许,谢江坪叫他和李八斤、杨福才、段瑞平将羊装到微型车上,两个陌生男子将微型车开走。(2)罗某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1月18日11时许,谢江坪打电话和他说要卖羊,15时许杨某某带他到看羊,他看到有20只羊,但谢江坪只卖18只,当天也没有谈妥价格。次日13时许,他和谢江坪谈好以3000元的价格买18只羊,16时许他和杨某某到看羊地点时,谢江坪已将18只羊装到谢江坪的微型车内,他付钱后和杨某某坐上微型车离开,途中被民警查获。买羊的3000元由他和杨某某各出一半,卖羊的收入也是每人一半。(3)杨某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1月18日11时许,谢江坪打电话和他说要卖羊,15时许他和罗某某就到乔后看羊,但双方没有谈好价格。次日14时许,罗某某说羊买成了,并约他一起买卖这些羊,由罗某某先垫本钱,让他帮忙开车将羊运到洱源卖,卖得的利润分他一半,他同意了。他们到时谢江坪等五人已将18只羊装到谢江坪租来的微型车上,罗某某拿给谢江坪3000元后,他就驾驶微型车和罗某某前往洱源,途中被抓获。(4)谢某某的证言,证明他不知道他儿子谢江坪偷羊,也没有帮谢江坪看护过山羊。(5)曹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1月9日前后,谢江坪到他的租车行以杨某2的名义租借了云LQHX**号微型车。(6)杨某2的证言,证明他没有向曹某租借云LQHX**号微型车。(7)陈某的证言,证明他和谢江坪有仇怨。2017年1月17日20时许至次日14时许,他在和尚箐和邓某某等人打麻将,没有参与谢江坪盗窃。(8)邓某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1月17日20时许至次日14时许,他和陈某、李某某、李某1在和尚箐李某某家打麻将。(9)桑某某的证言,证明她不知道她丈夫杨某某收购赃物。1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谢江坪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7年1月16日23时许,他驾驶租来的云LQHX**号微型车载着他邀约的李八斤、段瑞平到乔后镇永新村委会偷羊,他们在一间桩房内盗得7只羊后用车将羊运至一幢旧房子内。次日23时,他驾驶云LQHX**号微型车载着段瑞平、李八斤、冯某某和杨福才到文开村委会偷羊,在马鹿塘与大麦地叉路口的一间桩房盗得13只羊后用车将羊运至的旧房子。盗得的20只羊中2只小的由他留下,其余18只羊于1月19日通过杨某某居中介绍,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罗某某,罗某某付给他钱后用他租来的微型车将羊运走。(2)段瑞平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7年1月16日23时许,谢江坪驾驶租来的云LQHX**号微型车载着他和李八斤到乔后永新村偷羊,他们在路边的垛木圈房盗得7只羊后,用车将羊运至乔后谢江坪家的弃房中。次日23时许,谢江坪开车载着他和李八斤、杨福才、冯某某到乔后文开村偷羊,他们在马鹿塘路边的垛木圈房盗得13只羊后,又用车将羊运至谢江坪家。谢江坪以3000元的价格将偷来的20只羊中的18只羊卖给罗某某,但谢江坪说要拿这3000元急用,等以后再分给他们一点钱。(3)李八斤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7年1月16日23时许,谢江坪约他和段瑞平去偷羊后,就驾驶一辆微型车载着他和段瑞平到乔后镇永新村委会的垛木圈房偷了7只羊,并用车将羊运至乔后的一间房里;当天谢江坪说参与偷羊的人等羊卖了都会分到一份钱。次日23时许,谢江坪驾驶微型车载着他和段瑞平、杨福才、冯某某到乔后镇文开村委会偷羊,他们在路边的垛木圈房偷了13只羊后,用车将羊运至乔后晒盐田。1月19日他们将偷来的羊卖给两个男子,谢江坪说羊卖了3000元但要拿钱急用,以后再分给他们钱。(4)杨福才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7年1月17日23时许,谢江坪驾驶一辆微型车载着他和段瑞平、冯某某、李八斤到乔后镇的山区偷羊,他们在一个垛木房内偷了十二三只羊后,用车将羊运至乔后晒盐田老盐矿职工住宿区谢江坪家的房里,当时房里已关了七八只羊。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江坪、段瑞平、李八斤和杨福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四被告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谢江坪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段瑞平、李八斤和杨福才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三被告人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八斤、杨福才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事实,其行为系自首,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江坪、段瑞平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江坪退缴了犯罪所得,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应予以采纳。被告人谢江坪退缴到案的销售赃物所得人民币3000元系犯罪所得,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江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8年5月19日止。)二、被告人段瑞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8年2月19日止。)三、被告人李八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19日止。)四、被告人杨福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五、退缴到案的犯罪所得人民币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述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郭春洲人民陪审员 赵江花人民陪审员 李德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