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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9执3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鑫与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鑫,郭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9执3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鑫,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乡宁县昌宁镇。被执行人:郭峰,男,1987年7月1日生,汉族,住乡宁县昌宁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鑫与被执行人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郭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峰支付申请执行人王鑫100000元。但被执行人郭峰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郭峰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法定期限内无法结案,本院通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郭峰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鑫与被执行人郭峰已达成和解协议,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王鑫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郭峰继续清偿,待被执行人郭峰有能力履行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王鑫可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关茹文审 判 员  张宁平人民陪审员  薛 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喜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