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3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凤云诉魏国、宋继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云,魏国,宋继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83民初855号原告:王凤云,女,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魏国,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宋继娟,女,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原告王凤云与被告魏国、宋继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了审理。原告王凤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国、宋继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凤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借款2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2,500元,合计22,500元(所列金额截止至2017年8月9日,利率按年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7月2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7日,并于当日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款到期后,原告向二被告催要借款本息未果。被告魏国、宋继娟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魏国、宋继娟系夫妻关系。2015年7月2日,被告魏国经朋友介绍以偿还信用卡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约定7日一次性还清。被告于同日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魏国以偿还信用卡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借款,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借贷法律关系。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逾期付款利息计算的时间应予调整。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魏国、宋继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其放弃抗辩权。综上所述,原告王凤云要求被告魏国、宋继娟偿还借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国、宋继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凤云借款人民币20,000元、利息2,400元(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5年7月10日计算至2017年7月10日),合计22,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50元,减半收取181.25元,由原告王凤云负担0.81元;由被告魏国、宋继娟负担180.4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密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