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执5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左西良申请执行威远县两河口机械厂、刘德文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西良,威远县两河口机械厂,刘德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5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左西良。被执行人:威远县两河口机械厂。被执行人:刘德文。本院在执行左西良申请执行威远县两河口机械厂、刘德文其他合同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左西良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远县人民法院(2017)川1024执5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叶宏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洪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