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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执5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左西良申请执行威远县两河口机械厂、刘德文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西良,威远县两河口机械厂,刘德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5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左西良。被执行人:威远县两河口机械厂。被执行人:刘德文。本院在执行左西良申请执行威远县两河口机械厂、刘德文其他合同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左西良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远县人民法院(2017)川1024执5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叶宏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洪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