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24执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叙永县玉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华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叙永县玉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华珍,四川朗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4执793号申请执行人叙永县玉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叙永县叙永镇梁家湾叙府苑1号楼。法定代表人钟其成。被执行人王华珍,女,生于1954年9月20日,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四川朗捷商贸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三段5号1栋4层1号。法定代表人:王华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4民初270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叙永县玉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王华珍、四川朗捷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8253元。另外,被执行人王华珍、四川朗捷商贸有限公司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华珍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叙永县玉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对被执行人王华珍的上述存款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华珍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50000元;二、上述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在被执行人未履行完相应义务前,申请执行人需要对上述财产进行续行冻结的,应在上述冻结期限届满的二十个工作日前书面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申请书。逾期,本院则视为申请执行人不再要求本院采取续行的冻结措施,由此而造成执行不能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光强审判员  赵 云审判员  罗永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月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