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民初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枣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枣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1496号原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双凤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04900445L。法定代表人:程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珍,公司员工。被告:张枣红,女,汉族,1982年8月10日生,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枣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经过协商已达成和解。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5,由原告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雯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