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10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西安某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西安某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10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某,女,汉族,1982年1月5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西段31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刘某与西安某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6)第141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办理房产证及支付办证逾期损失20000元,承担仲裁费2050元,公告费480元。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刘某购买了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西安市××西××某某某某广场××单元××号房屋。因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仍未给申请执行人刘某办理商品房权属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刘某购买的现登记在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西安市北二环西段31号某某某某广场第某幢某单元某层某号(产权证号:某号)一套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刘某(身份证号:)名下,原房产证作废;二、申请执行人刘某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 锐审 判 员 李 凯代理审判员 汤文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