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吕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302刑初141号公诉机关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甘肃省金昌市人,住金昌市金川区。2017年3月1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金昌市金川区看守所。辩护人徐志强,甘肃镍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俊清,上海江三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区检公诉刑诉[2017]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祁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院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及其辩护人徐志强、刘俊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祁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案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吕某某之妻郭某某接到由被害人祁某某酒后用与其一块喝酒的陈某某的手机拨打的电话称要预定羊汤羊蹄后即挂断电话。之后祁某某再次使用该手机拨打郭某某的电话,郭某某以为是顾客订餐,便将电话交给一旁的吕某某,吕某某接听电话的过程中得知对方是与其妻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祁某某,祁某某打电话的真实目的就是为了想见郭某某。吕某某挂断电话就给祁某某拨打电话,祁某某始终未接,吕某某基于气愤,随即开车前往金昌市金川区被告人祁某某家楼下,持车内的手锤砸开楼宇门禁,闯入四楼祁某某家,不顾祁某某母亲及儿子的阻拦,用手锤向醉酒入睡在卧室床上的祁某某的头面部、腿部击打。期间,祁某某的儿子祁某某打电话欲报警,被吕某某将手机夺过来装进裤兜,又向祁某某打了几下。后听到楼下警车的声音便离开现场到某医院一楼被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祁某某开放性颅脑损伤伴硬脑膜破裂为重伤二级。经甘肃金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为五级伤残。附带民事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吕某某及其亲属与被害人祁某某对赔偿达成协议,由被告人吕某某赔偿祁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6000元,已履行完毕。被害人祁某某对吕某某表示谅解,并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吕某某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祁某某的陈述、证人赵某某、李某某、郭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病历、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刑事照片、民事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常住人口信息及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吕某某遇事不能冷静妥当处理,持械采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被害人祁某某与被告人吕某某之妻有不正当关系,对引发本案存在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自到案至庭审中如实供述及忏悔自己所犯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起因、认罪、悔罪、赔偿等情节,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蓝柄手锤1把;物证灰色保暖内衣1件、黑色球鞋1双、蓝色男士袜子1双、黑色男士裤子1条依法没收存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樊新兰人民陪审员 任建国人民陪审员 香成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永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