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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103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伟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兵0103刑初96号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伟,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2017年3月25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阿拉尔市看守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以阿拉尔垦检公诉刑诉〔201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伟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艳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刘伟在阿拉尔市国际商贸城公交车站拾得被害人王某某的一个黑色男士钱包,钱包内有王某某居民身份证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一张、苹果6PLUS手机一部、人民币200元。刘伟将手机、200元占为己有后,便将其他物品丢弃在该公交车站的椅子上。当日17时许,被告人刘伟在阿拉尔市十三团家中用王某某居民身份证上的生日将拾得的苹果手机屏保、手机内微信钱包、转账支付密码解密,并通过微信转账、发红包的方式先后给自己和包某某共计转款65000元,并提现至包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随后刘伟又将该笔钱中的60000元存至自己名下的农商银行卡和农业银行卡内,将4850元通过微信转账、发红包的方式发给微信好友,剩余150元作为微信提现及银行转账手续费用扣除。另查明,2017年3月24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乌鲁木齐市乌拉泊检查站将逃窜至此的被告人刘伟抓获。归案后刘伟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刘伟将拾得的苹果6PLUS手机、200元现金及转账的65000元返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银行卡;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包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伟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人民币6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刘伟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伟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5日起至2022年3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苗湘甫审判员  赵文宝审判员  杨会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