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2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罪犯杨栋林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栋林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2491号罪犯杨栋林,男,汉族,1968年4月22日生,大专文化,安徽省定远县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定刑初字第002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栋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杨栋林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7日在本院第五法庭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润、张珩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周勇、林建名,罪犯杨栋林、证人吴雨宣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管教所以罪犯杨栋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杨栋林报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栋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0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的违法所得已全部退缴,财产刑也全部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4)定刑初字第00289号刑事判决书及缴款票据、罪犯杨栋林的当庭陈述、证人吴雨宣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栋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其减刑幅度依法应从���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栋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2020年10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小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