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6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黄光军与韩军利、龙香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光军,韩军利,龙香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6231号原告:黄光军,男,1995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立锋,绍兴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军利,男,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告:龙香玉,女,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越西路8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568163603Q。代表人:尉关根。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光军诉被告韩军利、龙香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越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