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91民初1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唐某1与常某、唐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1,常某,唐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91民初1692号原告:唐某1,女,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玉军,江苏戚鸭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园,江苏戚鸭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某,女,194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被告:唐某2,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原告唐某1与被告常某、唐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唐某1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唐某1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吴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