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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14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大连金海岸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与许迎秋、杨永利、韩小平、张媛媛、大连瑰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金海岸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许迎秋,杨永利,韩小平,张媛媛,大连瑰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1426-2号原告大连金海岸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波,经理。被告许迎秋。被告杨永利。被告韩小平。被告张媛媛。被告大连瑰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迎秋,经理。原告大连金海岸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与被告许迎秋、被告杨永利、被告韩小平、被告张媛媛、被告大连瑰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被告许迎秋、杨永利、张媛媛、大连瑰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金海岸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许迎秋、杨永利、张媛媛、大连瑰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王长俊人民陪审员  王敬君人民陪审员  扈云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