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5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宋某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5830号原告:宋某。被告:宋某。原告宋某与被告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00元及相应利息和违约金;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从2013年10月20日至2013年11月15日期间,被告为了生活和经营需要分别向原告借款共计80万元,并口头约定利息3分,原告在借款发生的当日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给被告,被告在2015年7月11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约定了还款期限。借款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归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偿还借款本息,应向本院提供被告具体的送达地址或向本院提供各被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原告既不能提供被告具体送达地址,又未提供其下落不明的证据,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培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国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