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26民初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与张英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张英锋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6民初143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紫阳大道1号11幢1-2层101。负责人:黄周钦,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瑞平,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职员。被告:张英锋,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与被告张英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以张英锋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张文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吴智文书 记 员 姜 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