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民终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传琴、程良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传琴,程良权,葛玉萍,董维啟,孔德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终15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传琴,女,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上诉人(原审原告):程良权,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上述二位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传德,安徽德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葛玉萍,女,194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维啟,男,1945年9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德林,女,1965年4月1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现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上诉人张传琴、程良权因与被上诉人葛玉萍、董维啟、孔德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6)皖1102民初2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传琴、程良权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传琴、程良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献梅审判员 司武山审判员 丁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 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