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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4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立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立洪,汪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4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千岛湖镇环湖北路369号。法定代表人:陈全水。被执行人钱立洪,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汪丽萍,女,1976年10月5日出生,住淳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7民特109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7年3月13日,本院委托杭州华正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在被执行人钱立洪、汪丽萍名下的位于淳安县千岛湖镇明珠花园93幢501室(建筑面积为138.18平方米)住宅房地产及室内固定装修所有权进行市场价值评估,经评估其价值为140.89万元。2017年7月18日,本院通过淳安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上述房产。买受人郑健刚(公民身份证号:)以149.5万元的价格拍得该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钱立洪、汪丽萍名下的位于淳安县千岛湖镇明珠花园93幢501室(建筑面积为138.18平方米)住宅房地产及室内固定装修所有权归买受人郑健刚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郑健刚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郑健刚应持本裁定书在60日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元聪审判员  吴文胜审判员  吕贤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志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