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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1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与昝琼德、昝兵、牛艺萍、唐红、杜义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昝琼德,昝兵,牛艺萍,唐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1民初127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住所地:旺苍县。负责人:胡开荣,行长被告:昝琼德,女,汉族,生于1963年4月12日,务农住旺苍县。被告:昝兵,男,汉族,生于1981年11月12,户籍地四川省旺苍县,现住旺苍县。被告:牛艺萍,女,汉族,34岁,生于1982年6月,户籍地四川省苍溪县,现住旺苍县。被告:唐红,女,汉族,41岁,生于1975年3月,户籍地四川省旺苍县,现住旺苍县。被:杜义财,男,汉族,42岁,生于1974年5月,户籍地四川省旺苍县,现住旺苍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与被告昝琼德、昝兵、牛艺萍、唐红、杜义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相关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光建人民陪审员  吴 超人民陪审员  张洪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