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1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罗绍莲、孙秀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绍莲,孙秀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1执123号申请执行人罗绍莲,女。被执行人孙秀茸,女。申请执行人罗绍莲与被执行人孙秀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2月6日,申请执行人罗绍莲依据已生效的(2016)桂1021民初155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6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122元、申请执行费3547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孙秀茸名下的田阳县田州镇XX大道CX区地块(X城中央公园)第XX单元30X号房等X处房产均被XX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暂无权限处理;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1执1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6)桂1021民初15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 敏审 判 员 李东程代理审判员 罗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