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2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孔华军与杨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华军,杨海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2312号原告:孔华军,男,199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被告:杨海彬,男,199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原告孔华军诉被告杨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孔华军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孔华军以与被告杨海彬已归还所借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华军撤回对被告杨海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为1250元(原告孔华军已预交),由原告孔华军负担。审判员 何明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甄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