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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邓晓丽等与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晓光,辛艳华,张洪伟,邓晓丽,曹宪财,王培郡,胡德荣,李清顺,臧传义,张晓春,王淑芹,王玉萍,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高晓光,住白山市八道江区。申请执行人辛艳华,住白山市八道江区。申请执行人张洪伟,住白山市八道江区。申请执行人邓晓丽,住吉林省江源区。申请执行人曹宪财,住白山市八道江区。申请执行人王培郡,住吉林省江源县。申请执行人胡德荣,住吉林省白山市湾沟镇。申请执行人李清顺,住白山市八道江区。申请执行人臧传义,住白山市八道江区。申请执行人张晓春,住白山市八道江区。申请执行人王淑芹,住白山市八道江区。申请执行人王玉萍,住吉林省江源县。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王永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邓晓丽、臧传义、张晓春、辛艳华、王玉萍、高晓光、张洪伟、胡德荣、曹宪财、李清顺、王培郡、王淑芹与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4)绿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邓晓丽、臧传义、张晓春、辛艳华、王玉萍、高晓光、张洪伟、胡德荣、曹宪财、李清顺、王培郡、王淑芹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06执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 影审判员 杜玉娟审判员 常 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小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