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特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崔漛贸易有限公司与李晨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崔漛贸易有限公司,李晨旭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特381号申请人:深圳市崔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长平商务大厦1901室,组织机构代码09424305-3。法定代表人:潘钰。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修飞,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晨旭,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岭,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被申请人祖父。申请人深圳市崔漛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福劳仲案(2016)第2138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深圳市崔漛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的理由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有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提交的工作证,是由于参加高交会申请人给被申请人制作的参展进出证明资料,并不能据此认定双方具有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提交的工资发放,也不能证明是申请人所发,劳动仲裁认定有误,应当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李晨旭答辩称: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仲裁委仲裁程序合法,仲裁结果合理,申请人要求撤销的理由不存在,请求法院维持仲裁结果。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仅对基于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而审查其法律适用有无错误以及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存在无管辖权、违反程序、证据伪造、隐瞒证据以及仲裁员是否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等事由。本案中,深圳市崔漛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关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问题,申请人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系对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提出的异议,依法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综上,本案仲裁裁决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崔漛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崔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凤麟审 判 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许海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绍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