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51民初5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蔡卫星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王佳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卫星,王佳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5592号原告:蔡卫星,男,1964年10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尽忠,男,1951年8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王佳友,男,1994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展未。原告蔡卫星诉被告王佳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蔡卫星于2017年7月20日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卫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蔡卫星负担。审判员 曹宏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 冬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