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终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俞天霞、孟宪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天霞,孟宪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1425号申请执行人俞天霞。被执行人孟宪龙。申请执行人俞天霞与被执行人孟宪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津0114民初12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的执行款101241元。本案受理后,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证券登记信息,申请人不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采取强制措施,依申请人申请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1425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岐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程学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丽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