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4行审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鹤山市地方税务局共和税务分局与鹤山市智龙冷轧扭钢筋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鹤山市地方税务局共和税务分局,鹤山市地方税务局共和税务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鹤山市智龙冷轧扭钢筋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704行审276号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地方税务局共和税务分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法定代表人:吴鸿华,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薛艳虹,鹤山市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鹤山市智龙冷轧扭钢筋厂。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投资人:廖智辉,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地方税务局共和税务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鹤费限改字〔2016〕100291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地方税务局共和税务分局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地方税务局共和税务分局自愿撤回对鹤费限改字〔2016〕100291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地方税务局共和税务分局撤回对鹤费限改字〔2016〕100291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银顺代理审判员 李周旭代理审判员 龚展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瑞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