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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8民初10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合肥三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张兆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三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张兆刚,陈伶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8民初106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谷王烘干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兆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元,男,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合肥三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兆刚。被申请人:张兆刚,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申请人:陈伶俐,女,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刚,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系被告陈伶俐丈夫。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谷王烘干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三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张兆刚、陈伶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2017)皖0208民初106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合肥三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张兆刚、陈伶俐所有的价值人民币87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谷王烘干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合肥三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张兆刚、陈伶俐所有的价值人民币870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或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玲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鲁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