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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3行审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开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开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723行审10号申请执行人:开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陈朝毅,系该局局长。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开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开人社监处决字【2016】第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该案已移交开江县公安局受理处理为由,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开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开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  简红辉审判员  王正武审判员  杨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明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