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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周锡其、陈永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锡其,陈永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476号申请执行人周锡其,男,1980年5月28日出生,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陈永昌,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周锡其与被执行人陈永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11234号判决书已于2016年12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75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4年3月5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同时扣除已支付的3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各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陈永昌在我市各大银行无可供执行存款;向瑞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在我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向瑞安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浙C×××××丰田牌轿车,本院于2017年2月9日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二年)。2017年3月22日,本院将陈永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年7月6日,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陈永昌实施司法拘留并提交布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查询��单、谈话笔录,现场照片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81执47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XX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