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财保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郑学芬与陈春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学芬,陈春燕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财保957号申请人郑学芬,女,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魏宗彬,重庆展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伍文燕,重庆展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春燕,男,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申请人郑学芬与被申请人陈春燕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郑学芬于2017年7月20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春燕价值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郑学芬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