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民初5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上海三凯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临港综合信兴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上海三凯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临港综合信兴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沐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568号之一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震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明杰,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亮亮,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三凯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琪民。被告:上海临港综合信兴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芝萍。被告:上海沐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庆。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三凯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临港综合信兴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沐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立案,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74元,减半收取1237元,由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乾权代理审判员 沙 鋆人民陪审员 施根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晓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