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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民初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野与王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野,王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1467号原告:王野,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江苏省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兆刚,阜宁县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美芳,女,195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上海市南汇区。原告王野与被告王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1日立案。原告王野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野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野撤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王野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长 刘 干审判员 高爱民审判员 吴菊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江洪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