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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轶昊申请执行张子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轶昊,张子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535号申请执行人张轶昊,男,现住康巴什。被执行人张子兰,女,现住东胜区。关于张轶昊申请执行张子兰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执字第15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强代理审判员  吕永春代理审判员  赵岗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尤 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