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轶昊申请执行张子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轶昊,张子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535号申请执行人张轶昊,男,现住康巴什。被执行人张子兰,女,现住东胜区。关于张轶昊申请执行张子兰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执字第15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强代理审判员 吕永春代理审判员 赵岗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尤 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