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4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尚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尚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第十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5民初4222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尚某某,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尚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女儿尚银银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7年3月18日举办婚礼。结婚时原告给付被告彩礼78000元,给女方父母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现原告与尚银银婚姻破裂,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彩礼钱78000元,金戒指一枚;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被告辩称,78000元彩礼钱属实,金戒指在被告处,金项链在尚银银母亲处。被告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本院根据原、被告的陈述查明以下事实,原告与被告女儿于2017年3月18日按照乡俗举办结婚典礼共同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结婚时,经双方商定,原告给付被告婚约彩礼78000元。现原告与被告女儿尚银银不再共同生活,双方因退还彩礼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只有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女儿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彩礼给付的前提与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原告是迫于地方习惯,而不得以为之,有其目的性、现实性与无奈性。给付彩礼蕴涵着以结婚为前提,应认定是以婚姻为条件的附条件赠与,根据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被告返还的金戒指,应认定为互相赠与,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张某某彩礼78000元。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