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民初2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山西欣海鼎成贸易有限公司与王季春、李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欣海鼎成贸易有限公司,王季春,李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民初2742号原告:山西欣海鼎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北路永乐苑小区(望景花园)22楼17层C户。法定代表人:温晓东职务总经理被告:王季春,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城关乡桂李砦村*组,身份证号。被告:李艳,女,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身份证号。原告山西欣海鼎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季春、李艳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山西欣海鼎成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山西欣海鼎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梁建波人民陪审员 曾文珊人民陪审员 梁慧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薛 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