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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13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良亿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良亿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313刑初96号公诉机关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良亿,男,199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萍乡市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1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经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检刑公诉刑诉[20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良亿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良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正月初二,被告人陈良亿容留吸毒人员廖某、“贵州佬”、陈某、彭某等人在其湘东区湘东镇河洲村的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2017年元宵节前两天的晚上,被告人陈良亿容留吸毒人员陈某、彭某在其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3、2017年元宵节前一天的晚上,被告人陈良亿容留吸毒人员彭某、廖某在其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良亿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彭某、廖某、艾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归案说明,办案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陈良亿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良亿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一次容留多人和多次容留他人且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的,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对被告人陈良亿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陈良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良亿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郭晓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姚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