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1民初6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皮嫣与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西康路分店、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嫣,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西康路分店,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6773号原告:皮嫣,女,196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西康路分店,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和平世家新苑底商1至3层。负责人:张珣,经理。被告: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六路78号B-305-1室,现经营地址天津市东丽开发区二经路1号。法定代表人:沈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双,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员工。原告皮嫣与被告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西康路分店、被告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原告皮嫣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皮嫣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皮嫣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皮嫣负担。审 判 长 秦润林代理审判员 李庆华人民陪审员 李奎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佳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