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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民初2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抚州市临川区中元和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美华、黄金华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州市临川区中元和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美华,黄金华,刘琪林,抚州市金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2383号原告:抚州市临川区中元和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临川大道819号。法定代表人:陈淑萍,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王美华,女,1972年11月04日出生,汉族,住。被告:黄金华,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刘琪林,女,1994年0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被告:抚州市金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华美立家建材家居广场31栋5楼。法定代表人:黄金华。原告抚州市临川区中元和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美华、黄金华、刘琪林、抚州市金美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抚州市临川区中元和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王美华、黄金华、刘琪林、抚州市金美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应的财产。原告抚州市临川区中元和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用其公司自有股本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抚州市临川区中元和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美华、黄金华、刘琪林、抚州市金美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被告王美华、黄金华、刘琪林、抚州市金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凤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璐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