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民终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祖伟、崔海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祖伟,崔海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终8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祖伟,男,198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铭雄,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元章,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海敏,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上诉人杨祖伟因与被上诉人崔海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6)皖0311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6)皖0311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祖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7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刁元战审 判 员 王宇堂审 判 员 卞新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胡玉巧书 记 员 张明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