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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4执5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济南鸿福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夏成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鸿福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夏成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4执5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济南鸿福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世纪大道西首路南。法定代表人:郑太彬,经理。被执行人:夏成刚,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鸿福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夏成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夏成刚之妻刘芹英存款486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于德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占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