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1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徐大明、徐大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大明,徐大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95号原告: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盖州市红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孙广全,系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富春,系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大明,男,196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石桥市人。被告:徐大永,男,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石桥市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生权,男,195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法律工作者。原告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徐大明、徐大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因其提供的借款担保合同抵押人与本案不符,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冰礁审判员 王 茹审判员 顾 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红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