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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1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徐大明、徐大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大明,徐大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95号原告: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盖州市红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孙广全,系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富春,系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大明,男,196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石桥市人。被告:徐大永,男,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石桥市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生权,男,195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法律工作者。原告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徐大明、徐大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因其提供的借款担保合同抵押人与本案不符,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冰礁审判员  王 茹审判员  顾 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红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