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行审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嫩江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与张淑芝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1121行审8号申请执行人嫩江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嫩江县嫩江镇。法定代表人韩铁,主任。委托代理人郭长春,拆迁办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张淑芝,女,1937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嫩江县。申请执行人嫩江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嫩政拆字(2017)裁第02号行政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依法下达了嫩政拆字(2017)裁第02号行政裁决书,但被执行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法院裁决是否准予强制执行。本院认为,嫩江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作出的嫩政拆字(2017)裁第02号行政裁决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嫩政拆字(2017)裁第02号行政裁决准予强制执行,由嫩江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沙文俊审判员 刘明顺审判员 赵 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