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7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甄江海与胡俊山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甄江海,胡俊山,胡德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7执131号申请执行人甄江海。被执行人胡俊山被执行人胡德国。甄江海申请胡俊山合同纠纷一案,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唐民初字第31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甄江海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唐民初字第31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士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