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27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甄江海与胡俊山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甄江海,胡俊山,胡德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7执131号申请执行人甄江海。被执行人胡俊山被执行人胡德国。甄江海申请胡俊山合同纠纷一案,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唐民初字第31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甄江海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唐民初字第31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士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