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周玉臣非法储存爆炸物、非法采矿一案135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2刑初135号公诉机关府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玉臣,男,1962年5月9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鸡东县人,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被陕西省府谷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6年12月5日向府谷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12月6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经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府检诉刑诉(2017)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玉臣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琳、董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玉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5日,刘某某将府谷县乾鑫煤业有限公司以每年150万元的价格承包给了被告人周玉臣,合同期限至2019年6月24日止。2016年7月中旬,被告人周玉臣在该厂的皮带输送机舱处用凿岩机打开一个井口,并将皮带机延伸到井下,与先前废旧的矿井连在一起,2016年10月,被告人将7台装载机和7辆三改四农用车开到井下,后把井口堵住,让工人从皮带机地面作业井口出入,在废旧井口清理出406.64吨煤,经府谷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所清理的原煤坑口价为112639元。经榆林市荣岩地质勘探公司估算,该无证井口开采煤炭资源采出量为0.727万吨,破坏资源量为2.908万吨。2016年11月26日晚,被告人周玉臣在府谷县老高川镇亚博路口,以19000元的价格向一个陌生男子购买炸药300余公斤和一些雷管,然后将购买来的雷管和炸药存储到乾鑫煤业有限公司地下自己的无证采煤点。2016年12月1日,被府谷县公安局查获,经称量,所查获的炸药为355.9公斤,雷管25枚。经鉴定,所查获的炸药具有正常爆炸性能。雷管有正常起爆性能。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玉臣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和非法采矿罪。因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非法采矿罪判处三年以上四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数罪并罚。被告人周玉臣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5日,刘某某将府谷县乾鑫煤业有限公司以每年150万元的价格承包给了被告人周玉臣,合同期限至2019年6月24日止。2016年7月中旬,被告人周玉臣在该公司附近发现有废弃的无证井口(该无证井口非法开采区域位于国家规划的陕西神府矿区新民开采区三道沟井田西南部,属于府谷县顺垣煤矿井田范围),就雇佣工人在该厂的皮带输送机舱处用凿岩机打开一个井口,并将皮带机延伸到井下,与先前废旧的矿井连在一起,2016年10月,被告人周玉臣在矿井的另外一个井口处将7台装载机和7辆三改四农用车开到井下,后把井口堵住,让工人从皮带机地面作业井口出入,在废旧井口清理出406.64吨煤,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扣押。从2016年11月23日至2016年12月1日,被告人周玉臣非法开采煤炭资源4061.74吨。经府谷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价格认定基准日原煤坑口价为每吨277元,其开采的矿产品价值为人民币4468.38吨×277元=1237741.26元。2016年12月1日,被告人周玉臣在乾鑫煤业有限公司地下的无证采煤点被府谷县公安局查获,公安机关在井下无证采煤点查获炸药十七袋、雷管二十五枚、七辆三改四农用车、七辆装载机、四个油桶。经称量,所查获的炸药为355.9公斤,雷管数量为25枚。经鉴定,所查获的炸药具有正常爆炸性能。雷管有正常起爆性能。经榆林市荣岩地质勘探公司估算,该无证井口开采煤炭资源采出量为0.727万吨,破坏资源量为2.908万吨。破案后,府谷县公安局对被告人周玉臣涉嫌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局上网追逃,2016年12月5日,被告人周玉臣向府谷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12月6日被刑事拘留。归案后,被告人周玉臣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及法庭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嫌疑人到案经过证明,案件来源及被告人归案经过。2、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周玉臣在犯罪时已满18周岁。3、证人刘某某证明,他是府谷县老高川乾鑫煤业有限公司法人。公司经营范围是原煤、原煤洗选销售,经营到2013年底后停产,2016年3至6月,他将公司场地租给高某某四个月用于存放煤。2016年6月25日,他与周玉臣签订了承包合同,将乾鑫煤业有限公司承包给周玉臣,承包期三年,承包费每年150万元,当年承包费先付一半,年底支付另外一半,承包期内的债权债务由周玉臣自己负担,他与周玉臣签订合同后不参与经营管理,工人也由周玉臣自己雇佣。周玉臣承包之前,他公司地下并没有无证矿井,公司院内的皮带输送机就是为了将地上的煤输送到洗煤车间。他在给周玉臣承包公司之前,为了应付相关部门检查,在公司的院内存放了大约三千多吨旧煤,如果不预留煤,相关部门就不给验收、检证,但是案发后,他看见那些预留的煤都不见了。2016年11月份,周玉臣让给他弄点煤票,他电话联系了李某某和郝某某,帮他联系弄了煤票。2016年12月1日老高川镇政府书记打电话叫他到镇政府后,他才知道周玉臣在公司地下开了无证矿井非法采煤,并且将地面的皮带输送机修到地下煤层。4、证人王某某证明,他是府谷县老高川镇顺垣煤矿副矿长和老高川村村主任。府谷县乾鑫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老高川镇老高川村东梁。是王某亮和丁某某开办的,后期卖给了刘某某。2016年12月1日,老高川镇政府领导打电话说老高川派出所民警在乾鑫煤业查获了雷管和炸药,让他带着工人去,他去了乾鑫煤业公司院内,看到派出所、矿管办的工作人员已经从井下上来,他和工人与矿山救护队的成员下了井,又查获四名工人,派出所民警指挥他们将存储的炸药搬到地上,他看到井下有皮带输送机直通地上,经过清点,共有17袋炸药(11袋白色编织袋和6袋黄色编织袋)和25枚雷管。2016年12月9日,他在老高川镇政府参加过关于乾鑫煤矿厂中矿事宜的会议。参会单位一致决议:因为无证煤矿的井田属于顺垣煤矿,对无证煤矿井下爆破设施、封堵井口、撤离井下机具的费用由顺垣煤矿负责,场地查处的煤由顺垣煤矿自己处理。后顺垣煤矿将厂地的煤共406.64吨卖给了金川鸿泰二厂。5、证人李某证明,他是老高川金川鸿泰镁合金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的负责人。2016年12月10日,公司向顺垣煤矿收过406.64吨煤,买回来的煤在公司的焦化厂使用了,煤款还没有结算。6、证人杨某证明,他是府谷县矿管办工作人员。2016年12月1日,老高川乾鑫煤业有限公司院内皮带输送机舱内发现无证井口,当时他也参与查处了,当时共扣押了14台机具。12月9日,老高川镇政府组织召开会议,会上决议,在该公司院内堆放的煤由顺垣煤矿处置,用来弥补炸毁封堵和撤离机具产生的费用。当时场地上共有三堆煤,靠无证井口的东侧有一小堆,洗煤厂的铁架下有两堆煤。7、证人段某某证明内容与杨某证言证明内容一致。8、证人杨某1证明,他是府谷县公安局民警。2016年121月1日,他配合老高川派出所民警在乾鑫煤业有限公司院内检查,发现该公司皮带运输机舱内有一井口,民警通知了老高川镇政府领导、矿管办等工作人员,下井检查过程中发现井下有一废旧房子,里边存放着十几袋装着不明物体的编织袋,怀疑是炸药,在存放炸药不远处发现编织袋内装着雷管,又在井下查获4名工人。他们将编织袋搬到地上,经过清点,有25枚雷管和17袋疑似炸药。9、证人李某国证明,2016年11月22日,他经朋友朴明介绍,和弟弟李某有到老高川镇乾鑫洗煤厂地下的无证采煤点干活,主要在井下捡矸石,他干活时,采煤点有三个开铲车的,有一个叫张某利,有三个捡矸石的,是他和弟弟,朱某某。其余的还有几个车工和炮工,一共有十来个人。采煤点在生产煤炭过程中使用过雷管和炸药,每天能出大约100吨煤,煤矿具体是谁负责他也不太清楚,井下就是一个姓李的炮工负责。10、证人李某有证明内容与李某国证明内容一致。11、证人朱某某证明,2016年11月29日,他受一个姓周的东北人雇佣来乾鑫洗煤厂地下的无证矿井打工,负责捡矸石。2016年12月1日,公安机关查获了该无证矿井,查获了雷管和炸药,还有在井下干活的张某利、李某国、李某有。12、证人张某利证明,2016年11月下旬,他经朋友于某某介绍,在老高川镇乾鑫洗煤厂地下的无证矿井干活,具体就是开铲车给三改四农用车装煤。他干活的这个无证矿井采用的是炮采的方式生产,就是使用火工品对煤层进行爆破作业开采煤炭,井下分两个班倒,每天估计能出300多吨煤。井下他在干活过程中发现使用的火工品存储在井下一个巷道的房子内。他一共在井下干了四天活就被民警查获。他不知道乾鑫洗煤厂的负责人和无证矿井的负责人是谁。13、证人徐某某证明,乾鑫洗煤厂是刘某某的,周玉臣承包了该厂,雇佣他当门卫和收煤票、过磅单。他是从2016年10月21日开始上班的,他上班后洗煤厂一直不运行着,直到11月23日才听到厂里边有机器运转的声音,周玉臣告诉他洗煤厂院内有一个无证矿井,从11月23日至12月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无证矿井共出煤3954.43吨,是他将每辆拉煤车的过磅票保存好粘贴在一个棕黑色的笔记本上,票据上都有详细时间、车牌号、过磅员名字等信息。案发后,粘贴过磅票的笔记本被民警扣押。14、证人高某某证明,2015年12月至2016年7月,他租赁了乾鑫煤业有限公司的场地存放他顶账回来的煤,平时由他弟弟高某兵管理,他不知道院内地下还有非法采矿的井口。15、证人高某兵证明,2015年12月至2016年7月28日,他哥哥高某某租用了乾鑫洗煤厂的场地放煤,他们是将外边拉来的煤经过筛选后再进行出售。当时租赁了两块场地,7月28日将煤全部出售完后,他再没有去过洗煤厂,再也没有在该场地放过煤,他在洗煤厂出售煤时看到对面皮带运输机下面有几堆煤,具体多少吨他也不太清楚。16、证人郝某某证明,2016年11月下旬,刘某某说想发煤,让帮他弄上点煤票,弄好后把票放在乾鑫洗煤厂磅房,他同意后,每次都把煤票放到磅房,然后刘某某将钱给了他,他给刘某某的煤票是从金川镁业王慧军副总那联系的。刘某某共购买了大约十几车左右的煤票,每车的吨数不等,一般是33吨左右。17、证人李某某证明,2016年11月下旬,刘某某联系他购买煤票,他们说好每吨煤票是60元,由刘某某将车号、车型吨数等信息发送到他手机上。之后,他让刘某贤去弄煤票,然后他将刘某某发给他的信息转发给刘某贤,刘某贤弄好煤票后送到洗煤厂门房,刘某某将钱打到他的银行卡,刘某某共购买了大约20车左右的煤票,每车的吨数不等,最大是38吨。18、证人刘某贤证明,他给刘某某联系的煤票是向王某珍每吨40元购买的,弄好煤票后,刘某某让将煤票放到洗煤厂门房。19、证人王某珍证明内容与刘某贤证明内容一致。20、提取笔录及提取书证洗煤厂租赁合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府谷县乾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某先。公司经营范围为煤炭洗选筹建、煤炭经营等。被告人周玉臣与刘某某签订租赁合同,周玉臣以每年150万元的价格租赁了刘某某的洗煤厂,租赁期为2016年6月25日至2019年6月24日。2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府谷县公安局刑警技术中队接到指派后,勘查现场情况。22、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破案后,被告人周玉臣指认案发地点情况。23、提取及扣押笔录及照片、称量笔录及照片证明,破案后,公安机关向被告人周玉臣扣押其非法采矿使用的疑似炸药17袋、25枚雷管以及七辆三改四农用车、七辆装载机、四个油桶。经称量,所扣押的炸药重355.9公斤。24、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关于陕西省府谷县公安局送检物是否爆炸物品的鉴定证明,向被告人周玉臣扣押的雷管均为工业电雷管,均具有正常的起爆性能;炸药为硝酸铵类混合炸药,均具有正常的爆炸性能。25、提取笔录及提取书证过磅单证明,府谷县顺垣煤矿清理被告人周玉臣非法开采出的原煤共406.64吨。26、府谷县老高川镇人民政府会议记录证明,12月9日,老高川镇政府组织召开会议,会上决议,在该公司院内堆放的煤由顺垣煤矿处置,用来弥补炸毁封堵和撤离机具产生的费用。2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证人朱某某和徐某某在侦查人员给其提供的照片中均辨认出被告人周玉臣是雇佣自己的人;证人刘某某辨认出被告人周玉臣是租赁自己洗煤厂的人。28、提取笔录及书证115支府谷县乾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过磅单(第四联)证明,从2016年11月23日至2016年12月1日,被告人周玉臣非法采矿4061.74吨。29、府谷县地质地籍测绘站出具的府谷县老高川后老高川村乾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无证井口非法开采煤炭资源测量报告、榆林市荣岩地质勘探有限公司出具的开采煤炭资源储量说明书、府谷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价格认定基准日原煤坑口价为每吨277元。经榆林市荣岩地质勘探公司估算,该无证井口开采煤炭资源采出量为0.727万吨,破坏资源量为2.908万吨。30、府谷县国有土地资源局出具的复函证明,府谷县老高川镇老高川村乾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无证井口非法开采区域位于国家规划的陕西神府矿区新民开采区三道沟井田西南部,属于府谷县顺垣煤矿井田范围。31、府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周玉臣雇佣的工人朱某国等五人已经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32、被告人周玉臣供述,2016年6月份,他在神木县煤矿认识了刘某某,刘某某说他在府谷县老高川的乾鑫煤业的洗煤厂要向外承包,他和刘某某在6月25日签订了承包合同,以每年150万元的价格承包了洗煤厂,承包期3年。他承包了洗煤厂后,听说挖黑矿(无证煤矿)能挣钱,后来在洗煤厂附近发现了一个废弃的黑井口,7月份,他雇佣工人用凿岩机将原来厂内的皮带输送机安装在黑矿巷道内,然后在黑矿的一个井口将装载机等机具开进去,然后将井口封闭,让工人在新开的皮带井口出入,后在清理井下巷道时清理出300多吨煤,也是从皮带输送机上运出去的。之后,他在老高川路边向一个陌生人花19000元购买了300多公斤炸药和一些雷管,然后用皮带输送机运到井下存放,还没来得及使用就被公安机关查获。他承包了洗煤厂后,因为资金短缺,就将乾鑫煤业场地上的存煤清理变卖,共清理了3000多吨煤,他让刘某某帮他弄了些煤票,煤贩子自己弄了些煤票,然后将存煤变卖,然后雇佣徐某某在门房收取过磅单。他非法采矿没有合伙人,刘某某对他非法采矿的事并不知情。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玉臣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为人民币1237741.26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同时,被告人周玉臣非法存放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亦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其一人犯二罪,依法对其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玉臣于2016年11月26日晚非法购买爆炸物的事实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无其他证据相印证,不予确认,但其非法储存爆炸物的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扣押的物证及证人证言予以证实,可以确认。被告人周玉臣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周玉臣的犯罪情节,对其减轻处罚。涉案的爆炸物应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其非法采矿的非法所得应依法追缴,上缴国库,非法采矿使用的作案工具依法没收,因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玉臣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2月6日起至2023年12月5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次日起一个月内缴清。)二、扣押的非法采矿作案工具七辆三改四农用车、七辆装载机、四个油桶依法没收(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府谷县公安局负责处理)。三、涉案查获的炸药355.9公斤、雷管25枚依法没收(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府谷县公安局负责处理)。四、被告人周玉臣非法采矿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125101.98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王 娜审判员 王霞人民陪审员淡晨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