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青海柴达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谷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海柴达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青海谷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8执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青海柴达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令哈市被执行人青海谷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青海省德令哈市青海柴达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谷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的﹝2017﹞青28民初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海谷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青海柴达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申请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的﹝2017﹞青28民初39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毅审判员 张永涛审判员 王 青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松布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