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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袁刑初字第4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曾有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有会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袁刑初字第480号之一公诉机关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有会,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家住萍乡市芦溪县。2015年4月24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1月12日以袁检诉刑诉〔2015〕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有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传唤被告人曾有会,被告人曾有会因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到庭,致使本案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5)袁刑初字第480号刑事裁定书,中止审理本案,现被告人曾有会已能出庭,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依法应当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袁 凯人民陪审员  周梅珍人民陪审员  周楚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袁芃茜 来自